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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交警发布!9月1日起电动车不挂牌不得上路!

发表时间:2020-08-26 21:45:51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9月1日起对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对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挂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为加强路面管理,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要求,自9月1日起淄博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如下:    9月1日起对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对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挂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以“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使用20030违法代码予以处罚;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行为,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以“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使用70012违法代码予以处罚。对蛮横无理、拒不配合民警检查的违法驾驶人依法处理。 

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责任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