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一市民丢房赔钱,竟是因为...
买了房子却迟迟不交尾款,临淄区市民徐某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了仲裁庭,最终失去房子还赔了违约金。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举证质证后,最终裁决,申请人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了房子却迟迟不交尾款,临淄区市民徐某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了仲裁庭,最终失去房子还赔了违约金。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举证质证后,最终裁决,申请人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裁决生效后15日内,徐某支付给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金22000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徐某只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0000元,其余房款均未支付,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徐某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确认。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徐某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22000元[(270000-50000)×10%]的仲裁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决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某于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位于临淄区一诺路某综合楼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该裁决生效后15日内,徐某支付给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金22000元。该案仲裁费3280元由徐某承担。裁决为终局裁决。
诚信是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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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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