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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一市民丢房赔钱,竟是因为...

发表时间:2019-12-04 21:34:02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买了房子却迟迟不交尾款,临淄区市民徐某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了仲裁庭,最终失去房子还赔了违约金。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举证质证后,最终裁决,申请人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了房子却迟迟不交尾款,临淄区市民徐某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了仲裁庭,最终失去房子还赔了违约金。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举证质证后,最终裁决,申请人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裁决生效后15日内,徐某支付给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金22000元。



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请求称,2014年10月17日他们与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徐某向自己公司购买位于临淄区一诺路上的某综合楼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79.6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7日交房款50000元,2015年3月1日前支付112000元,剩余房款108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徐某只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0000元,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第1项第2款的约定,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解除与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徐某支付累计应付款10%的违约金计22000元。徐某未答辩。


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包括买卖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中就商品房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约定。解除合同通知书照片两份,欲证明自己已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义务。这些证据经仲裁庭当庭核对,均为真实原件。徐某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徐某购买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淄区一诺路某综合楼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79.6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0000元,合同中约定:2015年10月17日交房款50000元,2015年3月1日前支付112000元,剩余房款108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合同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第1项第2款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某按约定于2015年10月17日交房款50000元,其余房款至今未支付。2018年3月18日,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徐某未予答复。


仲裁庭认为,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徐某只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0000元,其余房款均未支付,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徐某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确认。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徐某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22000元[(270000-50000)×10%]的仲裁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决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某于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位于临淄区一诺路某综合楼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该裁决生效后15日内,徐某支付给临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金22000元。该案仲裁费3280元由徐某承担。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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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