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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人注意!带狗逛公园将被立法禁止!

发表时间:2019-06-20 01:38:37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在6月1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梳理发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共享单车驾驶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被立法规范。

在6月1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梳理发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共享单车驾驶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被立法规范。


自2011年以来,我市已连续三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社会文明程度得到全面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如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不文明养犬等。随着创城工作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进行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据悉,4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梳理此次印发的《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呈现不少新亮点。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食用刺激性气味食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不文明出行、娱乐、养犬的规定内容较多,建议单设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公民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妨碍他人乘坐,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公民从事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焚烧树枝落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秋冬季在市区内焚烧树枝、树叶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城乡焚烧垃圾、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现象时有发生,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根据上述意见,条例 “禁止行为”中增加相关内容,内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不按规定停放共享单车将受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共享单车投放过度和车辆无序停放的问题,严重影响市容和城市形象,建议进行制度设计,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同时,增设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内容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共享单车运营总量,合理设置停放点,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


同时,增设相应的行政处罚,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单车驾驶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最高罚200元

修改后的条例,还针对养犬扰民问题,创设了不文明养犬的行政处罚,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的;(二)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三)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来源:淄博晚报


责任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