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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公安分局开展防范和打击 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宣传活

发表时间:2019-05-16 16:37:16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5月15日,临淄公安分局在桓公路莆田园广场路段,集中开展2019年度“5·15”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宣传活动。

5月15日,临淄公安分局在桓公路莆田园广场路段,集中开展2019年度“5·15”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宣传活动。


临淄区委常委、副区长刘在东,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继国,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建波参加活动。



公安民警为群众解答疑惑


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危害

(一)特征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危害

1、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2、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

3、参与者会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三)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临淄公安分局对刘某宾、石某芹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刘某宾、石某芹隐瞒真相,以办理套现养卡、承兑贴现等业务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集资金大部分被用于前期集资活动的还本付息,少部分用于炒作期货,致使后期集资群众投入资金损失殆尽。

2018年12月,临淄区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宾有期徒刑十八年,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石某芹有期徒刑八年。


恶意逃废债务的特征及危害

(一)特征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二)危害

1、加大金融风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贷款坏账增加,引发支付困难;

2、破坏信用关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不但破坏信用关系,也破坏经济发展的后劲。

3、破坏经济秩序。逃废银行债务将直接诱发金融风险,影响经济秩序稳定。


(三)典型案例

2018年5月,临淄公安分局对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

2016年2月,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阎某某利用虚假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通过在油罐内焊接细管的手段,欺骗评估机构,虚构质押物作虚假担保,从临淄区某商业银行骗取贷款600万元拒不偿还。

2019年2月,阎功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责任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