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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上调为1.8万元

发表时间:2018-03-23 20:46:11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3月20日,《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2018年,淄博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
3月20日,《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2018年,淄博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 

《通知》明确,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根据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2018年,淄博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同时,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纳入一体化结算拨付系统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将大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保费用一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大病保险服务协议,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并结算拨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 

此外,《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急诊未住院、门诊急诊抢救成功、未经院前急救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门诊统筹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淄博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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