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临淄信息港 > 热点资讯 > 社会热点 >  临淄某公司试用期竟长达半年,合法吗?

临淄某公司试用期竟长达半年,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8-10-26 22:40:38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小周是山东某设计学院的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在学校当地多次面试工作岗位都没有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机会,且工资待遇等各个方面都不是很满意。因太久没有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只能一直依靠着父母,时间久了老家父母那边也是非常的着急,就催着小周回到老家寻找工作。


小周是山东某设计学院的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在学校当地多次面试工作岗位都没有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机会,且工资待遇等各个方面都不是很满意。因太久没有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只能一直依靠着父母,时间久了老家父母那边也是非常的着急,就催着小周回到老家寻找工作。

在2017年3月初的时候小周回到老家临淄寻找就业机会,在当地的劳动市场招聘会中,小周向几家比较有合适的企业递交了个人的简历 ,之后就一直在家等待面试的通知。没过几天,小周就受到了几家公司的面试通知,通知其相应的时间去公司面试,后经过一系列的面试,最终小周在2017年4月8号入职了某某设计公司,成为一名文职人员。小周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8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500元,试用期的工资为2800元每月。

在与公司成功签订劳动合同后,小周才将这件好事告诉了父母,终于可以让父母不用再担心工作的问题了。在进入工作岗位后,小周一直保持着较为认真的工作状态,每天都能按时完成领导的工作安排,且自我也感觉在工作中自身的价值获得了提升。因在签订劳动合同是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公司会对新员工的各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在这期间,公司公示了有公司领导签字的《试用期工作考核表》,小周的考核成绩才仅为50分,表中注释处载明若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视为未达到试用期考核标准。公司已此考核表为依据,在试用期内将小周开除了工作岗位,而小周认为,自己在入职前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均为与自己约定录用条件,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与自己签订那的劳动合同是侵害了自己权益,是违反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过双方的不断协商调解,均为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小周将该公司起诉到仲裁委,请求仲裁委确认该公司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受理该案件后,经过积极的调查了解情况,在庭审中,确认了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没有约定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员工不合格,是否可以被解雇。后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小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间,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应依据岗位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并告知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是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方方面面。


责任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