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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施行!临淄这部分人工伤保险待遇有变化!

发表时间:2019-05-22 18:44:17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意见指出,对淄博中小微企业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意见指出,

对淄博中小微企业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1

纳入人员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部分工伤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以下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等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或者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二)部分破产企业工伤职工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完成资产清算的已破产企业,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三)部分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七级至十级退役军人,复转到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旧伤复发的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中,已按照原政策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

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标准

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计算办法,参照《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执行,其中涉及的费用项目标准按纳入上年度本市工伤职工相应项目人均费用计算。

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项目(不含退休后)纳入本市政策调整机制。


“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计算办法

(上下滑动查看)

“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二)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标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根据“老工伤人员”人数,按2007年度本市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人均生活护理费和在职工亡职工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应标准计算10年,其中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二)“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

1、职业病人员医疗费=“职业病”人数×职业病人均医疗费(6000元/年)×缴纳年限

2、医疗依赖人员医疗费=(“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员发生率(3%)×人均医疗依赖费用(18000元/年)×缴纳年限

3、其他工伤人员医疗费=(“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数)×人均旧伤复发医疗费(80元/年)×缴纳年限

4、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人均护理费(6216元/年)×缴纳年限

5、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人数×人均供养费(6024元/年)×缴纳年限


3

纳入程序与资金筹集

(一)纳入程序

按照原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筹集

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筹集按照《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规定执行:

1、中小微企业,由主办单位全额承担

2、破产、关闭和注销企业按照《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2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注销前由单位管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本市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8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预留资金,由主办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办理纳入事宜并按规定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残疾军人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的,由最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按上述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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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