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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不等于随意验收 | 因验收报告不合格河东环保分局约谈

发表时间:2018-10-01 19:25:27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近日,临沂河东环保分局通过采取精准执法、双随机执法等方式对辖区内企业自主验收情况进行了取样调查,调查发现部分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过程存在弄虚作假,验收意见提出的整改的问题不全面,验收报告落实的不全面、不严谨等违法行为。

近日,临沂河东环保分局通过采取精准执法、双随机执法等方式对辖区内企业自主验收情况进行了取样调查,调查发现部分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过程存在弄虚作假,验收意见提出的整改的问题不全面验收报告落实的不全面、不严谨等违法行为。

针对发现的问题河东环保分局对其进行教育或处罚并约谈了部分企业、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分局始终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不断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对建设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再到投产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方式。


约谈

9月19日下午,因验收报告不合格,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河东环保分局对临沂国欣工具有限公司、河东区沂皇加油站、河东区宏光加油站、河东区中亿石化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等4家企业,临沂泽地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临沂蒙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验收文件编制机构进行约谈。



以下9中情形验收工作小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不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3、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的;

4、重大环境污染治理未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和项目违法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收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