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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又是误读!“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

发表时间:2019-08-28 19:48:09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看到《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题目,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从9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而给人“9月1日以前房产过户给近亲属,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论。事实真是这样吗?肯定不是!!!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早在2009年就已经施行了!


近日,一则题为《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网文不断在传播,转发的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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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严重误读


看到《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题目,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从9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而给人“9月1日以前房产过户给近亲属,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论。事实真是这样吗?肯定不是!

我们来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网传《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文,其主要内容就是:

最新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后面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的全文)

看到这,事情清楚了,原来《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文说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的一项规定。

首先,此文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的,现在已是8月20几号,发布2个多月了,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最新消息”了。

最主要的问题还在于,“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根本就不是什么新规定。我们先看看网文《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文所转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第二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再接着看第74号公告第五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从以上条款可知,所谓“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消息就是按照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看到这,事情真相完全大白了,这次第74号公告只是将“房产过户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由原“按其他所得征税”改为“按偶然所得征税”

至于“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以及不征税政策一直没有变化,从2009年5月25日起,就是这样执行,已经执行了十年!——

财税〔2009〕78号截图↓↓↓

个人将自有房产无偿赠送给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内容综合百度百科税来税往等
责任编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