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车位属全体业主!销售所得需退还!物业管理欲出新规!临淄人速看~
好消息
业主们的话语权来了
近日淄博市司法局征集《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意见和建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我市将出台《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现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截止日期2019年10月30日。
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6218772 传真:6218869
大量新规定正征求意见中
重要的部分小编挑出来整理了一下↓
第三章 第十三条规定: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不得因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擅自实施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二)电梯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三)消防设施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松动、脱落;(五)玻璃幕墙炸裂;(六)排水管道爆裂;(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八)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销售地上车位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销售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实施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业主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