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申报2016—2017年度实用型人才培养一次性奖励开始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推动“二次创业、科学发展”人才支撑计划(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申报2016—2017年度实用型人才培养一次性奖励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
(一)临淄区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7月20期间经国家统一组织考试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所在企业。奖励标准为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临淄区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的职工所在企业。奖励标准为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临淄区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职工所在企业。奖励标准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已经发放奖励资金的,本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临淄区加强实用型人才培养一次性奖励申请汇总表(专业技术资格)1份(附电子版)。
(二)职业资格证书
1.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临淄区加强实用型人才培养一次性奖励申请汇总表(职业资格)1份(附电子版)。
三、有关要求
(一)材料报送时间。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单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所在镇(街道)人社所审核盖章后,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3:00前将申报资料报区人社局二楼综合服务大厅14号窗口。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考核不合格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予申报。
(三)各企业要对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申报人的相应责任。
联 系 人: 贾元亭
联系电话: 7214947